廣東省河北商會會議規(guī)則(試行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保證廣東省河北商會正確行使職權,規(guī)范會議程序,根據(jù)《廣東省河北商會章程》的規(guī)定,特制定本規(guī)則。
第二條 河北商會會議審議、決定問題,要嚴格按照規(guī)定程序執(zhí)行,充分發(fā)揚民主,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,集體行使職權。
第三條 河北商會會議決定問題,應從商會和會員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出發(fā)。
第四條 河北商會會議分會長會議、理事會和會員大會。
第二章 會長會議
第五條 會長會議,由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組成。
第六條 會長會議,每兩個月舉行一次(一般在雙月舉行)。如遇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召集。
第七條 會長會議由會長或指定常務副會長主持。
第八條 會長會議必須有應參會人員的三分之二出席,才能舉行。
第九條 會長會議的議程和日程安排,由會長、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議定,于會議3-5日前通知與會人員。
第十條 會長會議研究審議、決定的事項主要有:
1、對前期工作進行小結,提出下一步工作計劃;
2、提出理事會會議議案;
3、初議屬于理事會決定的事項;
4、修改、審定重要文件;
5、決定屬于會長會議決定的事項。
第三章 理事會會議
第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,由全體理事組成。
第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,每半年舉行一次(一般在6月份、12月份舉行),如遇特殊情況,經(jīng)會長會議決定提前或推遲舉行。
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指定常務副會長主持。
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半數(shù)以上理事出席,才能舉行。
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議程和日程安排,由會長會議決定,于會議前5日通知與會人員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研究、決定的事項主要有:
1、通報會長會議決定的事項;
2、進行半年(或全年)工作總結,提出下半年(或下一年)工作要點;
3、聽取商會的半年(或全年)財務工作報告;
4、決定屬于理事會會議決定的事項。
第四章 會員大會
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,由全體會員組成。
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,由會長主持。
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分換屆會員大會和屆中會員大會。
第二十條 換屆會員大會,每三年舉行一次。
第二十一條 屆中會員大會,一年舉行一次,于每年年底舉行(以“河北聯(lián)誼會”形式舉辦),邀請名譽會長、顧問和在粵河北籍領導、專家學者和相關單位參加。
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議程和日程安排,由理事會會議決定,于會議前10日通知與會人員。
第二十三條 換屆會員大會的議程主要有:
1、由上一屆理事會向大會報告工作;
2、修改商會章程;
3、選舉產(chǎn)生新一屆理事會;
4、決定重大事宜。
第二十四條 屆中會員大會的議程主要有:
1、由理事會向大會報告工作,并部署新一年工作任務;
2、決定或進行其它重要活動。
第五章 要 求
第二十五條 會議議事規(guī)則
1、會議發(fā)言應圍繞中心,突出重點,講究效率;
2、會議決定重要問題、審議通過重要文件,應進行表決,以到會人員的過半數(shù)贊成為通過;
3、會議進行表決時,可采用無記名方式、舉手方式或其它方式;
4、會議所作各項決定,應形成會議紀要;
5、會議所通過的重要決議和議案,應以商會正式文件頒發(fā)。
第二十六條 各參會人員接到會議通知后,應按時參加會議,不得遲到早退,有事不能到會應提前向商會辦公室請假或派代表參加表決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二十七條 本《規(guī)則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。
第二十八條 本《規(guī)則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。
廣東省河北商會秘書處
2009年5月20日 |